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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新示范合同启用

2000-03-18 来源:生活时报 是兆新 我有话说

本报讯在房屋租赁和旅游中屡遭“不平等合同”蒙骗的消费者将得到一张“护身符”。3月15日,北京市工商局推出的房屋中介服务和旅游合同的示范文本正式开始启用,今后中介机构和旅行社与消费者签定合同时,必须使用这种明确注明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房屋中介服务是目前纠纷不断的消费投诉热点之一,一些房屋中介公司利用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欺诈消费者的事件屡有发生,但由于消费者已签定了不平等的协议或合同,致使出现纠纷后自身合法权益难以保护。新启用的示范合同文本中明确注明,中介公司应保证为消费者提供的房源信息的真实性,保证出租房屋所有者的出租房屋所有权证明,租赁许可证等手续齐全;提供的房源信息与消费者提出的基本要求必须相符;委托期限和中介服务费应由双方约定;消费者、房主和中介机构三方面签订租赁合同后,才标志中介服务成功;合同期内中介公司未提供约定房源,应在合同约定截止日期时退还定金或预付款等等。该文本同时还注明了消费者应尽的义务。

与房屋租赁业一样,旅游也成为目前一个纠纷频出的行业,旅行社不按约定提供服务擅自减少、改变景点、变更时间、路线、降低食宿和交通工具标准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新示范合同文本在详细标明旅游行程、食宿和交通标准的同时,还明确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时生病受伤应享受所在地医疗服务的权利;旅行社应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行程和项目变更时,旅游费用超过合同部分由甲方负担,节省部分应退还旅游者;因汇率调整或运输价格调整造成旅游费用上涨时,旅游者可解除合同并收回已付款;而因此导致旅游费用下降时,旅行社应退回下降省下的旅游费用,等等。

这两种规范合同的启用,将有助于提醒消费者应注意的事项,以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合法证据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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